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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章程

日期:2016-11-01       编辑:bat365中文官方网站

(终稿)

 

贵州医科大学的前身是1938年成立的国立贵阳医学院。1950年更名为贵阳医学院,划归贵州省人民政府管理。1978年招收硕士研究生,198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3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006年成为省属重点大学,2015年更名为贵州医科大学。

学校坚持“文化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保障人民健康为已任,致力于建设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贵州医科大学,简称贵医大。英文译名为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GMU

学校注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4号。学校现有南北两个校区:北校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4号;南校区位于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贵州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和科研育人相结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健康体魄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库支撑。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坚持服务需求、鼓励创新、医教研协同、特色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办学活力不断增强,以构建卓越人才培养体系、学位授权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为目标,将学校建设成为具有明显特色、西部一流、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

办学类型定位:教学研究型。

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科发展定位:以医学为主,理学和社会学科(法学和教育学)协调发展,文学、工学和管理学相互支撑。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贵州,服务全国,面向世界。

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稳妥发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发展方向,制定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安排和调整对学校教育资源的分配,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十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办学,自主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整招生计划,确定各学科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学和程序。

(四)依照学校章程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确定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标准和颁发学历证书,确定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标准和授予学位。

(五)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晋升和解聘,执行国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法律程序或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提名设置名誉校长。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医护员工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五)为满足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九)创建和谐文明校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在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中实行学分制。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以构建质量监控体系和分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着力点,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增设博士学位授权点,扎实推进医教研协同,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切实增强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行教学、科研的考核和奖励制度。

第十九条  提高教学和科研团队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加强实践教学和科研平台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建立健全规划制定、实施、评估的工作体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学院规划衔接体系以及规划与资源配置的联动体系,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挖掘校园文化底蕴,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及医德医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学院、附属医院及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根据党委分工开展工作。在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上级组织指定或党委书记委托,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教学科研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校长按照其职务的职责、条件、任期等进行聘任;校长和专业技术人员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校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并按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界定学术组织的权力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理顺学术决策、行政决策和党委决策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六)筹措资金,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将学校建成具有明显特色、西部一流、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八)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及医德医风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九)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具体研究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实行依法、民主和科学决策。

(十二)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三)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校长要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为学校各级党组织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党员校长要增强党委副书记的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确实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教职员工生违反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学术委员会裁决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相关事宜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和开展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2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审定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考试委员会名单。

(三)审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论文答辩。

(四)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考试课程的名单。

(五)审议并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名单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自主设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由7-1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审议和咨询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及各学院的主管领导、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秘书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会任期四年。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方面规划、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学校专业结构调整与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临床教学建设和实验实践教学建设等工作。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手段与方法、考试形式等改革方案。

(四)参与制定、修订、审议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等。

(五)评审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建设项目。

(六)审议校级教学成果及其他教学奖项,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及其他教学奖项。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教育教学政策法规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学校授予校工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院、学校直属科研机构(院、室、所、中心等)以及依托学校管理的各级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工作。学院院长、副院长由学校任命。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规划,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学计划、学生培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制度建设工作。

(三)提出并组织实施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咨询、评审等各项工作,设置相应组织机构。

(四)提出并组织实施学院主要岗位设置与调整、人员聘任与考核、教职员工奖惩和学院综合改革方案。

(五)负责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党的工作,对学院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院党委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组成。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校党委的决议,为学院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二)讨论决定学院深化改革、稳定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及管理制度建设。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学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负责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党政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属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安全稳定等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等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学术及管理机构,履行相应职能,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国有公益性医院,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为直属于学校的医疗、教学和科研机构,是学校的组成部分,其医疗工作、财务经济活动与往来在学校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院正常执业活动,保障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合理、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会核准。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是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岗位构成,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情况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教书育人,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需要,在学校人员编制范围内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的结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教职员工根据学校公布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或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根据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经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个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依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及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条  校友包括: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沟通与交流,以服务求得支持,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政府需要并结合自身条件状况,实施支援地方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公益性机构、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以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处对学校资金收支、校内工程预算和结算、校办企业收支及报表进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家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为教职员工生提供学习、工作、生活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加强对学校校名、学校名誉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校徽外形为圆形,圆形轮廓上部为毛体弧形中文校名,中部为上绕一蛇、上端两侧有翼的杖和其上的学校创建年份“1938”,下部为两枚相交橄榄枝和弧形英文校名。

如图所示:

20160527医科大学标志-01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长方形证章,证章印有规范校名标识。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学校形象识别系统标准色为贵医红,印刷模式色标为CMYK0.80.70.70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沿用1940年丁晓先作词、应尚能作曲的《国立贵阳医学院校歌》。

第七十五条  校旗为长方形,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为白色,中央印有蓝色毛体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诚於己、忠于群、敬往思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31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gmc.edu.cn

第十一章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贵州医科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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