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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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关于实行纪检监督监察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9-03-01       来源:纪检监察室


全院各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为更好地协助配合全院各部门、各科室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经院纪委研究决定,实行纪检监督监察事项报备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纪检监督监察事项,是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贵州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及校纪委其它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的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干部选聘、人员招聘、招生考试、项目评审、上级部门和院内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其他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重要事项。

二、凡列入纪检监督监察事项范围的业务牵头实施部门(科室),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的事项向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报送《医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先报备表》和相关文件材料。

三、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在收到报备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署监督意见。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四、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对需要参与监督的事项,指派专人认真审阅报备材料,及时将监督意见与报备部门、科室进行沟通。对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提出的意见,报备部门、科室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

五、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参与监督事项的监督管理,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包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监督结果的情况。

六、凡已上报《医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先报备表》的工作事项,在完成此项工作5个工作日内,业务牵头实施部门(科室)需将工作事项的完整材料上报至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存档。

七、针对业务牵头实施部门(科室)上报的事项完整材料,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按照相关条例要求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八、对临时报备需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事项,以及不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一般工作事项,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不派人参加。

九、院纪检办(纪检监察室)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进行监督,不参与实施部门、科室的具体业务工作。

十、报备部门、科室应强化自我监管职责,切实承担起监督事项的主体责任。

 

注:如需报备请至纪检监察室领取《重大事项预先报备表

 医学院纪检监察室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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