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发〔2005〕1号
第一章 命题
第一条 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各学科应采用全国普通院校国家试题库和自建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命题。没有题库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本学科的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使考试命题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随着学科的发展,题库要不断更新、充实。
第二条 各教研室组织成立命题小组,确定命题组长。命题小组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长期担任教学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2~3人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无论是题库命题或教研室自行命题,均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或交叉制度。
第三条 命题要注意覆盖面和侧重点,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既要注意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题型可采用选择、名词解释、填空、问答、病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要注意难易搭配,题量适中,试题规范。
第四条 期末考试须出三份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当的试卷(含相应的标准答案),作为期末考试A、B卷及补考卷使用。试题要题意明确,措词确切,无病语及错别字
第五条 试卷中选择题应减少与上年度的重复使用,论述题、问答题在三年内尽量避免重复使用。
第六条 需要开卷考试或其它形式考试的学科,需在考试四周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考试时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答题纸。
第二章 试卷的制作、保管
第七条 各教研室和有关单位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将试卷软盘报送考务科,并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
第八条 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安排试卷制作。对试卷的打字、排版、印刷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考试时间的要求,在考试前一天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并确保试卷质量和安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卷印刷工作场所。
第九条 为加强试卷保密工作,所有接触试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试卷内容。考务科统一印制试卷后,主监考教师于考前到考务科领取,实行严格的清点、装袋、密封、登记制度,试卷袋于考前十分钟由主、副监考在考场当众拆封,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印刷完毕,必须将试卷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销毁。
第十一条 试卷密封后,任何人不得将试卷私自带回家中或提前拆封试卷袋。
第十二条 教研室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过的试卷,保管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保管期限满后,由教研室指定专人集中销毁,严禁将使用过的试卷按废纸变卖。
第三章 监考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系、部)应于考前审定与落实监考人员名单。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其职责是领取、发放、收集试卷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考生数在60人以上的考场,教研室至少应配备三名监考教师,考生数在60人以下的考场,教研室至少应配备两名监考教师。本教研室监考人员不足的,由二级学院、系、部或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逐个检查考生的学生证、考试证及是否对号入座。在发卷前统一处置禁止带入考场的书物(包括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违规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十七条 分发试卷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分发试卷后,监考人员必须告知考生查对试卷页数是否有误,提醒考生在试卷和答卷上写明班级、小组、姓名、学号。考试开始15分钟后若发现试卷错页、重页、漏页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若因印刷不清或分发错误,考生举手询问时,方可给予答复或更换。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阻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现象时,应提出口头警告并予制止。对无视警告,继续违反考试纪律者,监考人员应停止其考试。一经发现考生违规、作弊,证据确凿,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在收缴证物的同时,告知学生本人,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在试卷上记以违规、作弊标记。监考人员应对停止考试和违规、作弊情况及时作监考记录,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情况记录单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报,不得聊天和打瞌睡,不准抄题和做题,不得将试题传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令考生停止答题,立即交卷,对不按时交卷的学生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考场考试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及时送交考务科。
第二十四条 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和答卷,如有发现试卷或答题纸缺少,应立即追查并追回。对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应立即上报,并给予严厉处置。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学生,如发现考生出现健康意外,不能坚持考试,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系、部),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应在期末考试时安排校领导和相关处室、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到考场巡视,及时了解考试情况。
第四章 阅卷、评分及试卷分析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研室应及时组织阅卷。阅卷、评卷工作要认真、细致、公正、准确,参加阅卷、评卷的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并在自己所评定的试卷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干涉教师阅卷、评卷工作和私自到教研室查卷查分,教师不得变相送分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阅卷后,试卷及答题纸由教研室妥善保存5年,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 各学科总评成绩应于期末考试后五天内,由教研室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规定格式录入电脑,以便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填写纸质报表一式二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报表一份报送教务处教务科,教研室自留一份备查,并经网络系统将成绩提交给教务处教务科。成绩一旦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有误需更改成绩者,须经两位以上教师重新阅卷,由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教研室在报送学生成绩的同时,要认真分析试卷,将分析结果填入《课程教学报告》,上报教务处考务科。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不得接待学生查分。如确有疑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分。
第五章 学校题库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题库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题库根据条件逐步扩大题库范围和题库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题库由指定的管理人员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学校题库应建立在专用计算机上,同时有备份文件库,并由指定的人员管理。该计算机属于涉密计算机,严禁接入校园网。
第三十六条 非题库管理人员(包括维修人员)未经考务科科长同意,不得接触专用计算机,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题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遵守试题库命题程序,未经考务科科长同意,不得擅自调出、打印试题,违者以泄露题库论处。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题库的保密性,由题库命题印制的试卷,使用后务必如数返回考务科(含空白试卷),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出现故障或问题,题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条 各教研室自行设立的课程题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校题库试题的出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为学校题库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院(系、部)和有关单位要求由学校题库命题的申请必须在考试两周前送达教务处。申请内容包括:考试科目、考试对象、考试范围、考题题数、难度要求、考试时间、试卷份数等。
第四十三条 申请需由教务处长同意后方可出题。
第四十四条 试题清样由考务科科长核定,考务科负责安排制卷和监印。
第四十五条 试卷印刷完毕后考务科负责安排装订、封装、保管及发放。
第四十六条 考务科根据申请单位上报的监考人员名单和考场发放试卷,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必须登记签字。
第四十七条 考试完毕,试卷必须全数收回。如果发现缺卷、缺页,该考场监考人员必须在3小时内负责追回。
第四十八条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贵阳医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