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发〔2005〕2号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严肃校纪校规,加强考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
1、考试开始前
(1)考试无故迟到、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2)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3)未将手机、BP机、小灵通、电子词典等电子通讯器材关闭并放置于指定地点。
2、考试过程中
(1)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改换座位。
(2)交卷前,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中途离开考场。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3、考试结束后
(1)不遵守监考人员指令,考试结束时间到,仍继续答题。
(2)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
(3)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4)被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等认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
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它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材料。
3、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偷看记录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手机、BP机等通信设备。
4、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人员警告无效。
5、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6、交卷后修改答案。
7、考试过程中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8、被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等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严重作弊行为: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试卷或答案。
2、请别人为自己代考或自己为别人代考。
3、两次或两次以上作弊。
4、串通同学集体作弊。
5、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6、在考试结束后,以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
7、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8、对检举人、证人、监考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
9、作弊行为发生后,通过串联、制定“攻守同盟”,鼓动当事同学抵制调查处理。
10、作弊行为发生后,采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工作。
二、处理办法
(一)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1、违纪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学校对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违纪情节较轻者,可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由监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勒令其退出考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考试违纪一次,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评奖资格;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取消其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二)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
1、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检查,视其认错态度、作弊情节或有无主动检举他人作弊行为等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三)对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严重作弊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现象时,可提出口头警告并予制止;对无视警告,继续违反考试纪律者,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
(二)一经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证据确凿,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在收缴证物的同时,告知学生本人,在试卷上标示违纪、作弊字样,并签署监考人员姓名。同时,对终止考试和违纪、作弊情况及时填写监考记录,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情况记录单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